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相关的决定,在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目录中,第一条就涉及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调整。
在试点区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调整部分即针对前述的“第九条”。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面,则是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而调整的具体内容是:暂时调整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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